問: 陳某在下班后回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后,責任人賠償了陳某醫(y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等十五萬元。同時,陳某認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被撞傷的,因此應當按工傷對待,公司應當支付他應當享有的工傷待遇。但單位認為,陳某的損害已經由責任人償付,因此,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支付陳某的工傷待遇。那么我想咨詢一下,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責任人賠償了后,單位就有權利拒絕支付工傷待遇嗎?也就是說,這兩者當事人不能同時獲得嗎?
答: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guī)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