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4日上午11時許,袁某華于工作期間在工作崗位上突感胸口痛,由同事刮痧后未得到緩解,被扶到工地上的宿舍床上休息,下午15時左右病情加重被同事送往就近診所就醫(yī)。診所醫(yī)生建議送往大醫(yī)院治療。袁某華因身上現金不足,袁某華同事開車在當天晚上18時20分左右把其送到家?;丶液?,袁某華告知其妻子胸口痛,其女婿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晚上19點55分左右救護車到達,經過現場搶救,晚上21時05分左右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死因為猝死。這也能視同工傷嗎?
一、本案當事人
1、原告:武某英
2、被告: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第三人: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9)5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
1、撤銷被告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9)5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責令被告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對袁某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四、法律事實
1、原告武某英系袁某華的妻子。
2、2018年7月10日,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德江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承建的長沙恒大童話山水城桐溪古鎮(zhèn)二標段項目的勞務分包給德江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3、2018年10月28日,德江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袁某華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由德江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排袁某華在長沙恒大童話山水城桐溪古鎮(zhèn)二標段項目上工作,工作崗位為放線工,合同期限為完成工程量止。
4、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項目為袁某華等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
5、2018年11月4日上午,袁某華上班時身體出現不適癥狀,感覺胸口不舒服,后被同事送回工地宿舍休息。下午15時左右,袁祝華依然感覺胸口不舒服,同事將其送往附近的診所就診,診所醫(yī)生建議送往大醫(yī)院治療。隨后,袁某華要求回老家瀏陽治療,于是同事便安排車輛送其回老家瀏陽。當日下午18時20分左右,袁某華回到瀏陽家中,告知其妻子胸口痛,其家人便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晚上19時55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袁某華家中,現場搶救了大概一個小時,晚上21時05分,袁某華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6、2019年4月8日,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袁某華死亡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7、2019年4月8日,市人社局受理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2019年5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9)5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袁某華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8、原告武某英不服,訴至本院。
五、人社局的理由:
市人社局主張,2018年11月4日上午,袁某華在工作過程中身體不舒服,之后被其同事送回家中,此時袁某華已離開工作崗位,其之后在家突發(fā)疾病,經120救護搶救無效于2018年11月4日21時05分死亡,其突發(fā)疾病時不處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不能視同為工傷死亡,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依法應不予認定工傷。
六、本案爭議焦點:袁某華的死亡是否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七、評析
一、有關“突發(fā)疾病工傷”的相關問題
1、工傷,國際通常的說法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工傷又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
2、“突發(fā)疾病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由于“突發(fā)疾病”所遭受的傷害。
3、“突發(fā)疾病工傷”與職業(yè)病的比較。
首先在中國,要定為職業(yè)病,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疾病才能定為職業(yè)病。2013年12月30日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公布了《職業(yè)病分類和目錄》,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為132種。其次勞動者的工作環(huán)境中有職業(yè)危害的因素?!巴话l(fā)疾病工傷”沒有對勞動者工作環(huán)境有職業(yè)危害的限制?!巴话l(fā)疾病工傷”有死亡的條件限制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限制。
4、“突發(fā)疾病傷害”與事故傷害的比較
事故傷害是由外來因素造成的?!巴话l(fā)疾病傷害”是由人身體的內在因素造成的。事故傷害的起因簡單易追溯?!巴话l(fā)疾病傷害”的起因是復雜的。很難分得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5、對”突發(fā)疾病工傷“的認定,要分析疾病發(fā)生的連貫性、緊湊性。
6、對于”突發(fā)疾病工傷“的認定,要依照社會普遍能接受的情理來作出判斷。對于疾病的初始狀態(tài)和后續(xù)發(fā)展的狀態(tài),以及它后續(xù)發(fā)展時職工所處的地方。不要作機械地理解。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堅持合情合理的原則,堅持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二、結合本案來作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中的袁某華生前與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一般來說,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本案適用的法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個方面:具體分析袁某華的疾病發(fā)生過程
1、袁某華2018年11月4日上午上班時出現身體不適的癥狀,經過休息后該癥狀沒有緩解,于當日下午15時許被同事送往附近的診所就診,診所醫(yī)生建議送大醫(yī)院治療。隨后,袁祝華要求回老家瀏陽治療,于是同事便安排車輛送袁祝華回老家瀏陽。
2、當日下午18時20分左右,袁某華回到瀏陽家中,病情加重,其家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進行搶救,于2018年11月4日晚上21時0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3、從癥狀和時間來看,應認定袁某華上班時身體不適至當日死亡是同一疾病持續(xù)的過程,具有連貫性。
4、雖然袁某華在瀏陽家中病情加重,但其身體不適發(fā)生于當日上班時間,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結論: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9)5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