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未請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單位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能按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這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終審依法駁回上訴人原審原告方的上訴,維持原判,即依法駁回原告方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判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2016年9月,陳某簽約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到位于四川省金堂縣淮口鎮(zhèn)的一職業(yè)中學擔任生活老師。次年1月7日,該校高三年級學生開始新一輪的寒假補課,學校安排由陳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師值班負責宿舍管理等工作。當晚7點多,陳某與另一生活老師未向?qū)W校請假一起外出,到該鎮(zhèn)某中學探望陳某的女兒,在返回職業(yè)中學途中,陳某被一輛三輪車撞上,后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門認定,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陳某的親屬認為學生回到寢室期間是陳某的上班時間,學生上課間隙應屬陳某的下班時間,當晚8時50分學生下晚自習回寢室,陳某是在8時30分準備回校開宿舍大門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法定的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相關(guān)部門均以陳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guān)規(guī)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陳某的親屬不服,遂訴至法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結(jié)合學校生活老師的工作職責和特點,陳某等值班生活老師在學生未放假期間一直吃住在學校,屬隨時在崗狀態(tài),外出離校需向管理人員請假。
該案中,當日陳某發(fā)生事故時,該校高三學生正在教室上晚自習,作為生活老師的陳某應在崗位檢查寢室內(nèi)務及接待臨時回寢室的學生等。但陳某卻擅自離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屬于因私無假外出行為。因此,原告方的主張不能成立,其相關(guān)訴訟請求應予依法駁回。
一審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什么情形才能被認定工傷?
彭州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方露說,該案爭議焦點為陳某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及陳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確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案中,學生在上晚自習期間應該是不能在寢室,但作為學校生活老師,其工作作息時間具有特殊性,在學生未放假期間,生活老師應一直吃住在學校,屬于隨時在崗狀態(tài)。學生上晚自習時,作為生活老師應在崗檢查寢室內(nèi)務及接待臨時回寢室的學生,此時段應為工作時間,外出離校需要向管理人員請假批準。而陳某卻未向主管領(lǐng)導請假便外出辦私事。
因此從該案的相關(guān)情況事實可看出,陳某因私未請假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屬工作時間,因此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且不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均不符合,因此相關(guān)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正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