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同事之間難免會發(fā)生爭執(zhí)??梢坏┟苌壍轿淞鉀Q,小到鼻青臉腫,大到傷筋動骨,致傷致殘,麻煩事兒可就多了。
這不,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的大李和小李,就因工作時發(fā)生爭斗而鬧上了法庭。
工作期間打斗受傷
小李是某服裝公司生產(chǎn)車間的員工,大李是該公司的倉庫保管員。
2015年2月19日,小李到倉庫領生產(chǎn)原料時,與大李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廝打。小李回到車間后找到一根拖把桿,再次對大李進行報復性傷害,將大李打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L1椎體左橫突骨折。
大李傷情穩(wěn)定后,申請工傷認定。2015年12月5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大李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大李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可拿到工傷鑒定后,服裝公司不干了。服裝公司認為,打架還能認定工傷?還享受工傷待遇?那可不行。于是,服裝公司提起工傷異議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不屬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大李所受暴力傷害系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故意傷害所致,符合上述規(guī)定,應當認定工傷,維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一審宣判后,服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履行工作職責發(fā)生爭議時,勞動者應以恢復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狀態(tài)為目的,并以適度的方法和手段達到該目的,行為不應超過合理、必要的限度。大李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小李暴力傷害致傷,二人之間的糾紛雖然起因于工作,但該暴力傷害的直接原因是大李與小李發(fā)生沖突后的個人暴力侵害行為,與其從事的本職工作和應履行的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lián),大李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市人社局認定大李所受傷害構成工傷顯然不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最終,二審改判大李受傷不算工傷。
法官說法——
履職必須是傷害發(fā)生的原因
這樣一來,大李遭受人身傷害的所有賠償責任都應由小李來承擔。很多人不理解,明明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爭執(zhí)打斗,怎么不是工傷呢?對此,二審結束后,審理此案的法官對此進行了詳細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兩項規(guī)定限定的時間和空間都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但受傷害的原因卻不盡相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對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對此做了一個非常好的解釋:“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應理解為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包括間接的因果關系。因為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發(fā)生的任何暴力傷害,都可能和員工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如果都認定為工傷,就會無限擴大工傷的認定范圍,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
因此,履行工作職責必須是傷害發(fā)生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可理解為在具有特定的崗位職責情況下,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權力的人員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比如,銀行保安因維持銀行秩序受到毆打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