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上班,七天后遇工傷死亡。法院最終判女子自行承擔六成責任,被告公司擔責四成賠償20萬元。但公司拒不履行,日前被東莞市第三法院常平法庭從公司賬戶直接劃扣。
2012年2月14日,湖南籍女子劉某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常平鎮(zhèn)某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劉冒名入職,公司便按劉某提供的身份證上的名字參加社會保險。上班僅七天,劉某晚上9點下班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后被社保局認定為工傷。但因冒名參加社保,死者家屬得不到社保賠償,便訴至第三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等共計80萬余元。
東莞市第三法院經審理,確認劉小姐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法院認為,劉某因冒名入職,具有主觀故意,應負六成主要責任,公司因對劉小姐冒名入職審查不嚴,也應負四成次要責任;故法院一審公司賠償劉小姐家屬20萬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宣判后該公司一直不履行賠償義務,劉小姐親屬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今年2月14日,常平法庭向該公司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后,該公司至今也未履行。本周涉民生專項執(zhí)行活動中,法官在調查該公司財產時發(fā)現(xiàn)其銀行賬戶有足夠余額支付執(zhí)行款,于是迅速劃扣了判賠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