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2013年12月25日,就白某工傷認定一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維持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情回放】
白某系位于岳陽市區(qū)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員工。2012年11月13日,他下班后騎摩托車前往同事袁某家玩,途經廠區(qū)外林角佬加油站時與一拖拉機發(fā)生相撞,造成白某重型開放性顱腦外傷。經交警部門鑒定,白某在該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之后,湖南某食品公司申請對白某認定工傷,岳陽市人社局于2013年3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行為。白某仍不服,向岳陽中院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陳子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對該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有專門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白某在食品公司上班期間,公司為其安排了宿舍,他也一直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事發(fā)當日,白某是去同事家玩,而非下班回家,故白某所受傷害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
【溫馨提示】
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關鍵看是否“合理合法”。下班后聚會、健身等,不能認定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