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職工在送貨途中,遇他人落水冒險相救,不幸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近日,安徽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jié)該起案件,最終做出工傷賠償?shù)呐袥Q。
案情:
2012年8月24日,鐘某受企業(yè)委派駕駛單位車輛運送食品,途經(jīng)某大橋附近,發(fā)現(xiàn)徐某不慎落水,鐘某下水救人不幸身亡。后當?shù)厣鐣芾砭C合治理委員會追授鐘某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其父提起工傷認定獲得支持。食品公司不服,認為鐘某施救落水者屬于維護個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宣城市兩級法院審理后均認為,鐘某奮不顧身下水救人,不幸身亡的行為是國家所提倡的一種高尚行為,符合維護公共利益范疇。公共利益著眼于所有社會主體的公共的整體利益,被施救者的個人利益理所當然是公共利益的主體之一,屬于公共利益。鐘某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法官說法:
鐘某的行為是一種在沒有法定義務前提下的正義之舉,是一種維護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為,公共利益并無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體現(xiàn)。將此情形視同工傷,是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食品公司認為鐘某施救落水者屬于維護個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沒有法律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