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楊某從電視上得知某減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該公司當車間主任的李某自薦,表示想到該公司工作。隨后,李某帶著楊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車間參觀工作流程,并告訴楊某如果接受待遇,可準備相關材料到公司報名。當日下午,楊某又來到公司,向公司門衛(wèi)報稱自己是該企業(yè)新來的工作人員,并自行進入車間。不料進入車間不久,就被一飛濺物擊傷了左眼,經有關部門鑒定,屬于傷殘七級。
2010年楊某一紙訴狀將減振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3萬余元。在訴訟過程中,該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該廠車間主任李某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予以準許。
日前,河南省淅川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車間主任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庭確認楊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萬余元,減振器公司承擔此起事故50%的責任,賠償楊某各項損失3萬余元。
■以案釋法
未經正式錄用不屬員工
淅川縣法院副院長、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通常招工程序為應聘人員先到人事部報名、體檢、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才能進入車間。楊某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因此不能認定為企業(yè)員工,事故不定性為工傷事故。由于該公司門衛(wèi)在楊某身份未確定前,沒有執(zhí)行廠規(guī)廠紀,致使楊某自行進入車間后發(fā)生損害,故公司對該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車間是生產重地,機械加工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危險性,楊某應當預料到在沒有經過培訓及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時進入車間的危險性。因此,她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