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盖椋?008年8月,朱某進入文思公司從事軟件開發(fā)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文思公司為朱某辦理了社會保險。2010年3月19日,朱某在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6月被認定為工傷。12月,朱某和文思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2011年6月,朱某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朱某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墼u析]對本案中的焦點,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適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種意見認為適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雖然本案的訴訟階段在2011年1月1日之后,但是本案工傷時間、工傷認定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點均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這三個時間點均不是2011年1月1日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涉及的范圍,適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影響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施行。
雖然2011年1月1日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比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更加完善和健全,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使勞動者工傷之后及時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減輕了用人單位的風險負擔,但是,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存在新老工傷保險條例的過渡銜接階段,不能因為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優(yōu)越而超階段實施,新老工傷保險條例的過渡銜接階段也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沖突,有些矛盾和沖突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圍,比如,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shù)的認定、對工傷等級的認定等等。當前,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尚未制定完成,新老工傷保險條例的過渡銜接階段的矛盾和沖突應需要關注和統(tǒng)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