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主管在工作中批評一名下屬,次日午飯時間卻被該下屬殺死在食堂。兩級勞動部門和兩級人民法院對該主管遇害是否屬工傷意見不統(tǒng)一,認定過程歷經(jīng)三年多時間。近日此案終于塵埃落定,該主管遇害被認定為工傷。
案件回顧——
主管批評下屬后遭其殺害
四川省巴中縣人李雍原是東莞長安華高電業(yè)制品廠聘請的總務(wù)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時許,李雍到該公司保安員訓練場所給全體保安員開會。保安員張忠偉因出言頂撞而遭到李雍的批評。
第二天中午12時許,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時,被張忠偉用鐵水管猛擊頭部,李雍當場倒地。張忠偉緊接著又朝李雍的枕部等處猛擊,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張忠偉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工傷認定一波三折
李雍的母親吳文蓮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工傷性質(zhì)認定,該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傷認定。吳文蓮不服,于5月29日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東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銷非工傷認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傷的結(jié)論。
李雍所在單位華高電業(yè)制品廠不服該工傷認定結(jié)論,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該廳查明,華高電制廠正常上班時間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記錄顯示,12:02分李雍已離開工作崗位,遭受到暴力傷害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內(nèi),因此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東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傷亡決定,限令東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認定。
吳文蓮不服,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省勞動廳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限省勞動廳兩個月內(nèi)重新作出處理。
省勞動廳不服,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華高電業(yè)制品廠也不服越秀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
廣州中院再審推翻二審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雍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時間。該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判,維持省勞動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吳文蓮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09年12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再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認為,只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與工作的內(nèi)容相關(guān)聯(lián),對于工作時間的界定則要根據(jù)不同工作性質(zhì)來判斷,只要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排除范圍,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點在廠區(qū)內(nèi),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打擊報復。
廣州市中院再審判決,撤銷此前該院的二審判決,維持越秀區(qū)法院關(guān)于認定李雍遇害為工傷的行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