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提前上班,不料遇到前來“理論”的員工,并被打傷。雖然勞動局認定是工傷,但所在公司認為不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不算工傷,并起訴到法院。近日,市五中院駁回了該公司的訴求。
53歲的茍先生于2007年6月20日被南岸區(qū)某公司任命為代理總經理,試用期三個月,上午的工作時間是從8點到12點。
當年8月15日上午7時許,該公司職工駱某到單位上班后,因工資問題到茍先生辦公室找其理論,隨后雙方發(fā)生爭吵,進而發(fā)生打斗,駱還叫來駕駛員幫忙毆打茍先生。雖然在眾人的勸阻下,打斗平息,但茍先生已被打傷。經鑒定,右眼為十級傷殘。
次年3月,兇手何某、駱某被南岸區(qū)法院判處刑罰。南岸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茍先生受傷屬工傷。
收到工傷決定書,該公司表示不服,隨即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結果,該認定書被維持。
該公司隨后將南岸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茍先生受傷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茍先生是打架斗毆而受傷,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受傷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造成的,且不屬于意外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茍先生屬于工傷,駁回了公司的訴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市五中院二審時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茍先生受傷時間是在上午7時許,但他提前上班,已實際處于工作狀態(tài)。茍作為公司總經理,員工的工資問題屬于其職責范圍。因此,應當認定他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