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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調整上班時間 途中車禍仍定工傷

  
評論: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9日

  企業(yè)擅自延長工作時間,職工可否自行調整?按自行調整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職工途中被摩托車撞傷,能否認定為工傷?近日,靖江法院和泰州中院審結了該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件。
  
  工作時間太長 工人自行調整

  家住江蘇省靖江市生祠鎮(zhèn)的劉成進今年41歲,是靖江市美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華公司)池爐車間司爐工。

  池爐車間24小時運轉,美華公司規(guī)定司爐工8人兩班,每班工作12小時,交接班時間為早班7時30分至19時30分、夜班19時30分至次日7時30分。司爐工劉成進與帶班長黎樂天等3人為一班。

  因覺得公司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太長,且實際工作起來一個班實際只需要2人就能應付,2004年5月的一天,池爐車間的8名司爐工湊在一起商量,改成兩人一班,每班上6個小時。這樣,也大家也可以輕松一點,又不影響工作。商量完畢后,劉成進就主動要求和黎樂天一班。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這種分班分時段工作的情況雖然沒有形成文字,車間和公司領導雖有耳聞,但未出面制止和糾正。

  上班途中被撞 公司否認工傷

  2004年11月28日,按照自行調整的上班時間,劉成進在崗時間應該是13時30分至晚上19時30分。當天13時30分,帶班長黎樂天接班后,見劉成進一直未到班,便多次打電話到其家中,但始終無人接聽。16時30分左右,劉成進的妻子下班回家接到電話,說劉成進吃過午飯就上班去了。

  原來,劉成進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車禍。

  這天下午1時20分左右,劉成進騎自行車上班途經(jīng)該市靖城鎮(zhèn)幸福路與江山路交叉路口時,與一摩托車撞上了。頭破血流的劉成進當即被送至靖江市人民醫(yī)院搶救,診斷為左顳骨骨折、硬膜下積腋。

  因病情嚴重,又轉送解放軍第455醫(yī)院進行搶救。雖經(jīng)全力搶救劉成進保住了性命,但因傷到了腦神經(jīng),他已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幾番治療,已用去醫(yī)療費16萬余元。

  劉成進的不幸,也引起了同事們的同情。后來美華公司組織全體職工搞了一次向劉成進獻愛心的募捐活動。

  2005年3月,劉成進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的,便向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該局調查后認定劉成進于2004年11月28日上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為工傷。

  接到勞動部門發(fā)來的工傷認定通知書,美華公司覺得有問題。他們認為,按公司的班次規(guī)定,11月28日,劉成進應該是上7點30分至19點30分的班,當天下午1點20分,是他在崗時間。這段時間騎車到街上去被撞傷,怎么能視為工傷呢?

  美華公司向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

  去年8月31日,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對此,美華公司仍然不服,于去年9 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劉成進作出的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正確 法院判決支持

  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車禍是否發(fā)生在上班途中是焦點。

  美華公司認為,首先,公司規(guī)定司爐工每班的工作時間為12小時,上下班的時間為每天早上7:30或者晚上的19:30,司爐工如果遲到或者早退超過2小時即作曠工處理,而劉成進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發(fā)生在2004年11月28日13時20分左右,與上下班的時間相差6個小時,劉成進被摩托車撞傷時不是發(fā)生在上班途中。因此,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劉成進被撞當天既未到崗上班,也沒有按規(guī)定請假,屬于曠工。這一天,公司的考勤表上對劉成進是作曠工處理的,勞動部門認定曠工職工在曠工期間被機動車撞傷為工傷沒有法律依據(jù)。

  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認同美華公司的說法,他們向法庭闡述了認定劉成進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為工傷的主要理由:

  第一、美華公司對劉成進等司爐工實行12小時工作制,這一做法既未與工會和職工協(xié)商,也未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屬于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無效行為。劉成進等司爐工自行調整工作時間,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他按所在班組自行調整工作時間上班,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應屬工傷。

  第二、即使劉成進違反美華公司內部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但各方證據(jù)表明,他確實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了機動車事故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否認情形,也不影響對其進行的工傷認定。

  雙方辯論后,靖江法院認為,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成進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行政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去年11月,靖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維持被告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一審判決后,美華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而本案中,從被上訴人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jù),靖江市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交警部門對事故另一方當事人王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證明,劉成進當天所走的路線屬于到公司的上班路線和方向。因此,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jù)此認這劉成進的交通事故是發(fā)生在上班途中,劉成進所受傷為工傷的事實依據(jù)充分。

  最終,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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