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供早晚餐,加班結束的張某到廠外小賣部買夜餐和第二天的早餐,路中遭遇車禍受傷。
這算工傷還是自己擔責?
張某和公司各持己見,最后還是法院作出了裁決:算工傷。
2008年5月4日21時50分,剛剛結束加班的沈陽某電子有限公司員工張某,到廠外小賣部買當晚夜餐和次日早餐。張某返回途中,走到蘇家屯區(qū)雪蓮街加工廠路口南街時,被一輛疾馳的機動車撞倒,造成重傷。
關鍵的問題是,張某買餐的時間是屬個人時間還是下班路途時間,將直接影響到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2008年9月27日,張某向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當年11月1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但張某所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9年2月8日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雖然兩級勞動和保障部門都認定張某為工傷,但張某所在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該公司認為,張某當晚買夜餐的時間不屬于下班路途中,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又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昨日,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司不提供早餐及加班后夜餐,張某自備夜餐及早餐的行為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須,亦未超過常規(guī)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故其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予認定工傷。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