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
乙方: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yè)有限公司
根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內煤安字【2002】09號文件要求,本著互惠互利、有償服務的原則,經主管部門協調,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救護服務范圍
1、應急救援事故范圍
(1)礦井發(fā)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2)發(fā)生人員中毒事故
2、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事故)
(1)礦井火災??? (2)啟封火區(qū)??? (3)封閉火區(qū)
(4)排放瓦斯??? (5)礦井透水事故(6)冒頂事故
二、甲方責任
1、負責乙方礦井的應急救援任務
2、負責乙方礦井其它類事故的技術服務及救援服務
3、甲方接到乙方應急救援任務、其它類事故電話后,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人員以及車輛、裝備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礦井,不得無故推遲出動時間或不出動。
4、甲方在處理事故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救護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條件下積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及冒險蠻干。
??? 三、乙方責任
1、乙方召請甲方時,乙方應給予配合,如實向甲方提供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以及井下各作業(yè)地點的實際情況,不得隱瞞虛報。
2、甲方在處理事故時,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證搶險救災所需,并無償為救護隊提供食宿。
3、乙方無權指揮救護隊,救護隊指揮員必須是指揮部成員并參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
四、救護協議的簽訂及收費辦法
1、根據內蒙古礦山應急救援協會,內礦救援協《2006》1號文件要求,按照乙方礦井年設計生產能力每噸收取0.5元,每對礦井不少于(? )萬元。
2、救護協議簽訂后,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應急救援事故時(即:瓦斯、煤塵爆炸,或人員中毒傷亡),救護隊不再收取救災服務費。
3、不屬于應急救援事故范圍內的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救護隊為其提供技術服務或救災服務時,救災費按《內蒙古礦山救護隊災害事故處理暫行收費標準》執(zhí)行,在救災完成的同時,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災服務費。
4、每年簽訂一次協議,在簽訂協議的同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清救護協議費。
5、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制定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救護隊值班電話:0470------2285242
五、服務有效期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救護隊(公章):???????????????????? 乙方(公章):
救護隊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