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5.1乙方任命的駐工地的總負責人或總代表,應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須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須全面繼續(xù)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5.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乙方的要求、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遞交甲方后生效。
第六條 工期順延
6.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設計變更,工程量大量增加;
(2) 不可抗力:是指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水災,以及六級以上臺風、大雨、暴雨、地震等;
6.2上述情況發(fā)生后兩天內,乙方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五天內予以確認并答復。
6.3非6.1條款所列出各種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6.4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誤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七條 工程質量等級
7.1工程質量要求達到 北京市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
7.2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八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8.1合同價款為有條件之可調價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調整:
(1)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修改和施工現場簽證;
(2) 甲方代表簽認的工程量增減;
8.2上述情況發(fā)生后,由乙方編制調整預(結)算書送甲方審核后,報送工程造價審查部門審定,確定合同價款的增減。(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竣工結算
9.1合同生效后五日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 為工程預付款;鋪裝鋪油前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后,甲方付至95%;質量保證金為結算總款的5%,質保期滿后20天內支付。
9.2乙方在向甲方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簽收之日起 天內將結算審核完畢,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0.1乙方認為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應于竣工驗收前十五天內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一式___肆___份)和竣工驗收報告。甲方代表收到報告后十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五天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修改意見修改,并承擔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10.2竣工日期的認定:竣工日期為乙方遞交竣工驗收報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修改后乙方重新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10.3經驗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驗收完畢后,若乙方在五天內未向甲方移交,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10.4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乙方不得任何理由而拒絕交付。
第十一條 保 修
11.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及甲方在驗收證書簽字之日起計算,按國家規(guī)定的保修條款執(zhí)行,瀝青砼路面及人行道為 年。
11.2保修責任范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中人為損壞,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凡屬乙方施工質量原因及驗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圍各部位損壞、脫落、開裂等,均屬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11.3保修內容包括:合同價款(含補充合同價款)所包含的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或文字約定,雙方或多方會議紀要約定的全部內容。
11.4保修費用:從工程結算款中截留,即結算總價款的 5% ,若發(fā)生的累計保修費超過所截留保修費總額,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1.5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 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在保修費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1.6保修期滿后二十天內,甲方將剩余保修費一次性支付給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