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看到一篇題為《成本的籠子》的文章,講了兩件事。一件事是說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法律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如果擅自砍樹,就要判刑坐牢。即使是得到政府部門同意非砍不可的樹,比如從建筑物的墻體里長出來的樹,破壞了建筑物,視其樹木的大小,也要支付200美元到幾萬美元不等的“砍樹費”。另一件事說的是在新加坡有一條“罰規(guī)”:對隨地吐痰者,罰款1000新元。這可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相當于一般新加坡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正是這種成本的約束,使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城市綠化達到了世界最好水平,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最干凈的城市。該文對這兩件事這樣點評到:“不要以為,澳大利亞人和新西蘭人天生就懂得愛護樹木,也不要以為新加坡人生來就素質(zhì)高。事實上,每個人的行為都像一只不馴的猛獸,馴服它的最好辦法就是籠子,這個籠子叫做成本。”
筆者由此想到了我們煤礦的安全生產(chǎn)。從“每個人的行為都像一只不馴的猛獸”這個角度看,對我們煤礦安全生產(chǎn)危害最為嚴重的是習慣性違章。
比如在我們重慶松藻煤電公司石壕煤礦,據(jù)安全部門統(tǒng)計,近年來發(fā)生的一些安全事故,基本上都是因為習慣性違章造成的。盡管礦上也制定了許多針對習慣性違章“嚴懲重罰”的制度、辦法,但習慣性違章還是時有發(fā)生。這也不奇怪,因為既為“習慣性”,必然就是一種相對固定的思維或行為方式,不是那么輕易就改變得了的。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我們也能把對這種習慣性違章“嚴懲重罰”的成本加大到像澳大利亞人和新西蘭人砍不起樹,新加坡人吐不起痰的程度,這個“成本的籠子”就一定會馴服習慣性違章這只猛獸,做到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所明確指出的“堅持安全發(fā)展,強化安全生產(chǎn)管理和監(jiān)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進我們煤礦的安全生產(chǎn)。
也許有人會說,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當然也必須推行以人為本,如此嚴懲重罰,與以人為本是相悖的。其實,以人為本的“本”有多層含義,具體到我們煤礦來說,鑒于煤礦高危的特殊性,以人為本這個“本”的含義更多的應該是體現(xiàn)在“關(guān)愛生命”上。而習慣性違章從本質(zhì)上來說,是一種對生命的踐踏,以“成本的籠子”來馴服它,不是最大的以人為本嗎?我們不能形而上學地去理解科學發(fā)展觀和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中的以人為本。